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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香港虚拟货币交易所牌照要求

imtoken官网安卓下载 2023-11-22 05:08:45

对于数字货币和证券型通证的发行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总体上还处于探索的初期阶段。虽不成熟,但却是数字货币监管发展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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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券型通证发行(STO,Security Token Offering)方面,香港证监会证监会于2019年3月28日在其官网发布了《关于发行证券型通证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针对从事 STO 相关业务的公司或个人发布适用的法律法规。根据声明:“在香港,证券代币可能被归类为《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因此受香港证券法的监管。任何希望推广和分发证券代币的人(无论是否在香港或针对香港投资者),除非获得适用的豁免,否则必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得第 1 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的许可或注册。否则,即属刑事犯罪。”并要求推广和分发证券代币的中介机构必须确保遵守:

必须注册或申请 1 类许可证,并且证券型代币只能提供给专业投资者;

发行证券型通证的中介机构应进行尽职调查,并以清晰易懂的方式向客户提供有关 STO 的信息,并确保向客户提供的所有信息均准确无误。误导;

中介机构在从事任何与 STO 相关的活动之前,应与证监会讨论他们的计划。

但《声明》并未明确说明证券通证交易所的相关资质。

我们希望通过研究数字货币交易所牌照资质的相关要求,能够清晰描述目前香港对数字货币交易的监管方案,同时也可以探索未来证券化的可能性代币发行交易所。所需的许可资格是一个潜在的参考。

2.香港虚拟货币交易所牌照要求 虚拟货币交易所需要哪些牌照及合规要求

如果你想在香港建立数字货币交易所,根据香港证监会2017年12月的《致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的通函:关于比特币期货合约及与加密货币相关的投资产品》,通函中称: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中介买卖比特币期货合约。 ,但向香港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及相关服务(包括传输或传输交易指令)构成受规管服务,不论业务是否位于香港,均须获得证监会的牌照。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571 章)(《条例》),证监会有权向有关人士发出牌照,以进行该条例所界定的“受规管活动”。平台营运者如拟获证监会发牌,须在香港营运网上交易平台,并为其平台上一项或多项符合「证券」定义的虚拟资产提供交易服务。这样一来,平台运营商就可以受证监会管辖,并需要获得第 1 类(证券交易)和第 7 类(提供自动交易服务)受规管活动的许可。”

简而言之,已建立的虚拟货币交易所至少需要许可证 1 和 7。同时,经营期货合约和结构性产品的交易所不允许许可证。此外,香港法规对虚拟货币兑换有5个主要要求香港数字货币交易所app,如下:

虚拟资产交易活动均在单一法人实体下进行,即所有交易活动必须由持牌公司进行 所有在法人实体下进行的虚拟交易业务都必须遵守适用的法规,主要是遵守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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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即服务用户拥有800资产超过10,000港元,而非散户投资者

ICO 发行的代币在前 12 个月受到交易限制

不允许使用与虚拟资产相关的杠杆成分或期货交易合约或其他衍生品

条款指南

交易所有足够的财务稳健性来应对盗窃或黑客攻击等风险;这就要求线上虚拟资产(热钱包)100%投保,线下虚拟资产(冷钱包)95%投保。这将是一笔巨大的溢价。

购买与保管虚拟资产相关的风险(例如盗窃或黑客攻击)的保险,并评估客户对虚拟资产的了解,包括与虚拟资产相关的风险。

采用 KYC/AML(身份验证和反洗钱)流程。

但是,对于加密货币交易所,如果交易不是安全令牌,则无需进入沙箱。

3.香港一号牌照简介

香港证监会一号牌照对应业务为证券交易,主要提供以下服务:

为客户提供股票和股票期权的交易/经纪服务;

为客户交易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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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出售共同基金和单位信托基金,并为客户配售和承销证券。

据统计,2017年香港证券市场日均成交额为882亿港元,较2016年的669亿港元增长32%; 2017年香港新上市的结构性产品(衍生权证和牛熊证)有21,224只,创历史新高,较2016年的13,771只增加54%; 2017 年香港 ETF 的日均成交额为 43 亿港元,较 2016 年的 41 亿港元上升 5%。

香港证监会公布的资料显示,在10类牌照中,持有第一类牌照的持牌法团占25.49%,在10类牌照中排名第三牌照数量,2017年年末较年初增速6.76%,在10类牌照中排名第5。随着港股市场逐步复苏,虽然1号牌照的收购可能面临比以往更高的收购成本,但今年港交所或推出的新股政策或将成为港股引爆点股市。本次牌照的获得还将为证券咨询、资产管理等提供场景支持。从收购成本来看,目前可获得的1号牌照获得案例有:2017年9月27日,银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获得1号牌照。有限公司收购方德证券100%股权,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为6.6192,也就是说一号牌照的收购成本约为1.39 0.030,000元,按当时港币汇率折合1.640.730,000港币。

4.香港7号车牌介绍7号车牌的作用

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操作和匹配客户订单的电子交易平台。可提供灰色市场交易交易撮合系统,为投资者提供灰色市场交易服务(灰色市场交易不经过交易所系统香港数字货币交易所app,而是通过一些大型证券公司设立的内部系统进行报价撮合)。

许可证 7 申请的资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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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 7 申请的资格

根据香港证券法,若机构申请成为第 7 类被许可人,需满足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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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法人)的许可公司和被许可人要求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香港公司而言,使用的是“corporation”概念(bodycorporation/corporation,即“法人团体”),而不是内地使用的“corporate”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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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法例第 622 章公司条例 2(1),法人团体:包括公司;以及在香港以外注册成立的公司;但不包括独资公司。

《公司条例》明确规定,需要依法设立为法定类型的公司(包括:(a)公众有限公司;(b)私人有限公司;(c)有股本(d) ) 有股本的私人无限公司;(e) 没有股本的保险公司),然后该公司成立为公司。

成为法人团体后,创始成员和不时成为公司成员的任何其他人都是法人团体。法人团体能够以永久继承公司的身份行使公司的所有职能。同时,公司清算公司的成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公司成为法人后,具有大陆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而且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被许可人”

“被许可人”是比“法人”更高级的概念,指的是:某类执照是可以从事某类或某类特定经营活动的公司或个人。 (注意,“持牌人”一般包括“持牌公司”和“持牌代表”的概念。公司也有个人,与“公司”的概念有重叠)

以证券领域为例,解释一下“持牌人”是如何具体定义的(毕竟证券期货行业被认为是牌照最集中的行业)一)这是受监管的活动”,受公司或个人监管。

具体而言,“许可”首先是指“许可”的概念,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的解释,许可/许可是指根据第11条授予的许可6、11< @7、《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20 或 121 条。第 11 条6、11<@7、120 或 121 规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可应申请人(包括法人及个人)的申请,办理相应程序颁发牌照(包括正式牌照)和短期许可证)给申请人,允许他们从事一类或类型的“受规管活动”。未经许可的公司或个人不得进行所谓的“受监管活动”(《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14 条)。

7 许可证申请程序

所有与个人有关的申请均应通过证监会电子服务网站 ( ) 提交。

网站:可以在证监会网站或通过证监会电子服务网站以纸质表格提交法律组申请。如果个人大股东或负责人员的申请是公司申请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申请可以与公司申请一起以纸质形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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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费

要成为持牌法团,每张牌照的年费为港币 4,740 元。申请费也是港币4740元。

申请所需时间:

七个工作日(临时许可代表申请);

八周(对于持牌代表的一般持有人申请);

十周(负责人员申请);

十五周(持牌法团的申请)。

对申请机构管理人员的要求

主要是法律规定至少需要一名“负责人RO”来管理公司,但在申请牌照时,或日后取得经营牌照后,香港证券及期货委员会要求雇佣至少两名“负责人员 RO”。

其中RO的负责人分为高卡和低卡。大RO是之前一直负责的相关牌照的负责人。小RO是指通过了相关HKSI考试并具有相关行业经验的人。以RO-2017号9号数据为例,在不参与公司管理运营的情况下,纯上市的月薪在5万-6万港元左右,这取决于经验和议价能力。如需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月薪高达港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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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企业收购香港非上市公司持有的7号牌照相关问题

一般内地私人公司收购香港非上市持牌公司,主要涉及《证券及证券及期货条例》,若持牌公司为上市公司,亦会触及上市规则及根据《收购守则》,收购香港持牌公司本质上是“持牌公司大股东变更”,具体流程如下:

持牌公司向香港证监会提出变更或增加其主要股东的申请。申请的关键是证监会审查持牌公司大股东的身份。被认定为各级主要股东的公司和个人,以及公司董事,必须填写申请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收购方应出具相应的资产证明,一般为银行出具的资产证明或财务报表。收购方需确保有足够的财务实力履行收购合同,并能保证被许可公司的后续发展。

中国证监会将重点审查被收购公司是否具备成为持牌公司大股东的资格。

证监会审查重点:

被收购公司是否为同行业公司。如果被收购的公司是金融行业,比较合适。如果被收购公司属于其他行业,需要提供完整合理的商业计划书。

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后,持牌公司的业务模式是否会发生重大变化。

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例如,如果收购公司是中国大陆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与被收购公司完全是同一业务,证监会会考虑两者之间是否存在交叉交易的可能性,是否存在交叉交易的可能性。市场操纵的可能性,是否会损害一方投资者的利益而使另一方受益。因此,有必要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和隔离措施,人员配备要合理充足。

结论结论

香港监管整体对数字货币的发展持开放态度,其三大指导文件对国内监管具有重要的启发作用:

《关于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经理、基金分销商和交易平台运营商监管框架的声明》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运营商概念的可能规制性框架》